欧盟公民家庭成员的签证处理延误–高等法院的裁决– Atif Mahmood和Shabina Atif诉司法和平等部长

  • 代表我们的客户(与巴基斯坦国民结婚的英国/欧盟公民)诉讼的测试用例,他们俩都希望移居爱尔兰。
  • 法院认为,正如国家所声称的那样,申请人尚未居住在爱尔兰这一事实并未侵犯其对欧盟条约权利的行使,因为该指令已预示了居住意图。
  • 对处理家庭团聚签证申请的及时性的重大影响。
  • 另一个居住在爱尔兰的申请人正在等待进一步的测试案例。

2016年10月14日,Faherty法官在Atif Mahmood&Shabina Atif诉司法与平等部长一案中在高等法院作出判决。

该案是由于签证处持续拖延处理第二名申请人Atif女士的签证申请而根据其陪同丈夫前往州的结果而提起的。 理事会指令2004/38 / EC2015年欧洲共同体(人员自由流动)实施细则(2015年第548号SI).

该指令和条例管理联盟公民及其家庭成员在成员国领土内自由迁徙和居住的权利。

司法审查程序

第一位申请人为英国和欧盟公民,第二位申请人为巴基斯坦国民。他们于2013年8月9日在巴基斯坦结婚,并于2015年7月24日或前后向阿蒂夫女士提出了陪同丈夫的申请。

第一位申请人尚未移居该州,并且该申请是根据他打算移居爱尔兰以行使其欧盟条约权利的意图提交的。

由于处理签证申请的时间持续延迟, 许多情况类似的申请人目前正在经历的延迟,高等法院 司法审查 针对司法部长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命令 dam 指示被告人在法院认为合理的期限内,代表第二名申请人作为第一名申请人的合格家庭成员,确定待解决的爱尔兰签证申请。

在高等法院提起了许多类似的案件,该案件被选为主要的测试案例,以诉讼涉及的法律问题。如果欧盟公民居住在行使欧盟条约权利的国家中,则尚待进一步的测试案例做出单独判决,预计该裁决将在未来几周内做出。

根据2004年指令的进入权。

2004年指令的第5条明确规定了签证要求的入境权,该签证是欧盟公民的非欧洲经济区家庭成员到另一个欧盟成员国的签证。

第5条第2款 指出;

“各会员国应授予这些人一切便利,以获取必要的签证。此类签证应在加速程序的基础上尽快免费签发。”

《 2015年欧洲共同体(人员自由流动)条例》第4(3)(b)条 指出;

“部长应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提供一切获得爱尔兰签证的便利,并在加快程序的基础上,考虑“尽快……”向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申请爱尔兰签证以申请爱尔兰签证。”

代表申请人提出,代表被申请人处理签证申请的持续时间拖延明显违反了欧洲联盟法律明确规定的申请人权利以及他们的自然正义权和宪法公正性程序。

被申请人辩称,鉴于第一名申请人不在本国居住或未在该州定居,因此申请人无法从该指令中受益,此外,欧盟公民非本国家庭成员的签证申请仍将以“加速”处理。根据签证办公室目前采用的处理系统。

展示出旅行的意图

法院认为,该指令的规定预见了这样一种情况:欧盟公民尚未移居该州,但已表明他们打算前往该州以行使其欧盟条约权利,从而提供了衍生的入境权。申请签证所需的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随同联盟公民一起前往东道国。

法院还裁定,申请人有权将签证处理过程中的延误视为不合理和过分严重,以致违反了该指令并为提出要求的理由辩护。

最终,法院裁定,将在命令完善后的六周内发出命令,指示被告对第二名被申请人的签证申请作出决定。

法院判决的含义

我们认为,这一决定将对欧盟国民的合格和允许家庭成员向爱尔兰签证申请的处理时间产生重大影响。 

对于当前等待签证办公室处理的欧盟公民家庭成员的许多未完成签证申请,我们认为这一判断是非常积极的发展。

媒体查询或如果您受此问题影响,请联系Carol Sinnott +353-1-406 2862  或使用 查询表格在这里.

高等法院判决书全文

高等法院的裁决– Atif Mahmood和Shabina Atif诉司法和平等部长 通过 苏斯马格 在Scribd上